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经院党发〔2014〕49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学校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清单如下:
一、学校纪委的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对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
(一)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
2.协助党委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规划、制度,及时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做好责任分解,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3.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评议工作,对检查考核排名靠后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督促其履行“一岗双责”。
4.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
5.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重大决策部署在学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党的集中统一,政令畅通。
6.对学校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全面落实《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对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经院党发〔2016〕11号),对二级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进行抽查,对遵守党的“六项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坚持“一案双查”,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或履行不力的,分清责任,实行追责问责。
(三)强化作风督查
9.对二级单位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严查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带彩娱乐、乱发钱物、大操大办婚丧喜庆、工作纪律松散等问题。
10.不断完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对重大经济活动及人才引进、干部选任、人事调配、职称评聘、招生考试、国资管理、物资采购和基建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行监督检查。
11.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问题与督促整改一起抓,每年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防止“四风”反弹回潮。
(四)严肃查办案件
12.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执行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制度。
13.受理信访举报,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种线索处置方式分类处置问题线索。
14.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15.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配合上级纪委查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和违反师德师风等问题,并及时通报曝光。
(五)加强警示教育
16.经常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组织参观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活动,做到警钟长鸣。
17.坚持把党的纪律教育作为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融入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正心修身,把党的纪律和要求刻印在心上。
18.及早发现、提醒和纠正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大诫勉谈话力度,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六)加强自身建设
19.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能力素质。
20.指导二级单位纪委、纪检委员和派驻专职纪检员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21.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范,主动接受监督,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二、学校纪委书记的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书记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纪委的全面工作。
1.研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目标任务、工作要点和推进措施。
2.听取学校纪委委员和二级单位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监督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工作。
3.及时对学校党委常委进行监督提醒,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
4.监督检查学校纪委委员履行监督职责、完成监督任务、廉洁自律等情况。
5.对有违纪问题线索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6.对新提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及时进行廉政谈话。
7.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
8.对党委常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提醒。
9.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三、学校纪委副书记的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副书记协助纪委书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1.严格执行学校纪委会议决定,对贯彻落实纪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醒,协助纪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组织协调、妥善处理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落实工作,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关问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根据纪委书记安排,约谈有关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对其落实主体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对纪委会委员进行监督提醒。
5.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四、学校纪委委员的监督责任
学校纪委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1.对纪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醒。
2.对纪委会委员进行监督提醒。
3.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及时向学校纪委反映。
4.主动接受监督,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五、二级单位纪委的监督责任
二级单位纪委在同级党委(党总支)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同级党委(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1.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协助同级党委(党总支)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2.协助同级党委(党总支)建立和完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3.对本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关键岗位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党政联席会、教代会、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规章制度。
4.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对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经院党发〔2016〕11号),督促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群众的信访件,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学校纪委报告。
六、二级单位纪委书记(委员)、纪检委员的监督责任
二级单位纪委书记(委员)、纪检委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监督责任。
1.对纪委会或党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醒。
2.对纪委或党委委员进行监督提醒。
3.协助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和腐败风险防控措施。
4.组织开展党规党纪和反腐倡廉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和学校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示精神。
5.督促本单位落实党政联席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和学校纪委报告。
6.对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评议。
7.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报告。
8.对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向学校纪委或同级党委(党总支)反映。
9.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精神和学校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提醒。
10.主动接受监督,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
七、派驻专职纪检员的监督责任
1.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2.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
3.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4.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5.负责初步调查核实驻在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6.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