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对二级单位巡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办法》,进一步落实《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对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鄂经院党发〔2016〕11号),建立起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从政监督的常规机制,制定本办法。
一、巡察工作机构和队伍
(一)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对二级单位的巡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审计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校纪委委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纪委办公室,由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1.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贯彻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2.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对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考核和管理;承办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巡察工作人员库
建立巡察工作人员库,每次巡察的工作人员均从其中挑选产生。挑选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务工作者(含优秀教职工党支部书记),行政管理、思想政治专业的一线教师、博士,以及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巡察工作人员库。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二、巡察对象
校内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
三、巡察内容
(一)执行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情况。
(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情况。
(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四)履职尽责情况。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情况。
(六)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七)正确用权、廉洁用权情况。
(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情况。
四、巡察方式
(一)听取汇报。分别听取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工作汇报,并收取经本人亲笔签名的个人汇报文字材料。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被巡察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并对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步查证。
(四)查阅材料。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重点查看党政联席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对照二级单位提交的重点工作清单,尤其是涉及人、财、物和“三重一大”范围内事项,查看其工作程序、决策过程材料。
(五)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五、巡察时间安排
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巡察工作原则上在一个任期内轮流安排一次。其中,对教学单位的巡察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1月份进行,对机关、教辅、后勤、经营实体等单位的巡察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组长负责制。每次巡察前组建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挑选任命,巡察组成员从巡察工作人员库中随机挑选产生。巡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单位回避、亲属关系回避。
(二)实行巡察前培训制度。每次巡察前,根据《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对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进行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本办法,结合当次巡察任务和重点,开展工作培训。
(三)实行痕迹管理制度。巡察工作过程、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巡察基本结论,实行严格的痕迹管理、材料归档制度。
(四)实行巡察结果反馈制度。由巡察办公室将经由巡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巡察结论,逐一反馈给各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作为下一次巡察的重点内容。
(五)实行整改报告制度。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巡察结果运用。巡察结果与二级单位考核和干部考核挂钩,对于巡察结果良好的单位,予以充分肯定或表彰;对虽存在一定问题但整改效果好的二级单位予以认可;对巡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七)被巡察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党员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巡察组的工作,并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八)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如果工作中出现应当发现的问题而未被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及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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