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纪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学校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下简称“主体责任”)日常工作情况,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提供依据,推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细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鄂经院党发﹝2014﹞49号)和《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等制定。
第三条 主体责任全程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学校领导干部、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须分别制定落实主体责任集体清单,学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须分别制定落实主体责任个人清单。
第四条 主体责任全程纪实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操作方便原则,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原则,及时记录、分级负责原则,力争做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的全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实行电子台账、网络化管理。学校建立主体责任全程纪实系统,纪实人员登录系统,依据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在网上记录工作台帐,标注日期和内容,并可上传文稿、会议记录、图片、宣传报道、总结等支撑印证材料。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纪实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纪实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党委(党总支)书记负领导责任;校领导和中层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纪实工作由领导干部本人负责。纪实要做到“六必记”:即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记;听取汇报或向上级党组织领导汇报必记;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必记;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必记;主题党日活动和信访受理核实情况必记;实行问责追责必记。
第七条 加强对主体责任全程纪实工作的检查。校领导要调阅、查看分管部门领导干部个人和联系学院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个人纪实台帐,党委(党总支)书记要调阅、查看本级领导干部个人纪实台帐,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调阅、查看本部门领导干部个人纪实台帐,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主体责任全程纪实监督工作,重点督查台帐记录是否准确及时,上传支撑印证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对填报不及时、不规范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纪实结果运用。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分析研判廉政情况。根据纪实资料,每学期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1次,或对某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对支持查办案件、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干部使用等单项工作进行分析。
(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直接运用。根据全年全程纪实情况,学校纪委对各单位平时工作进行打分,同时加大平时工作考核权重。
(三)为追责问责提供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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