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紧盯纪检监察工作关键环节制定完善30余项制度--履职有标准 用权有规范

发布者: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发布时间:2018-05-25浏览次数:556

  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推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关键所在。湖北省纪委监委紧盯关键环节,加大制度建设力度,着眼于统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制定出台了30多项制度规范,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今年1至4月,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7487件,给予6937人党纪政务处分。

  完善协作机制,促进无缝衔接

  2月13日,黄石市西塞山区监委依法将湖北师范大学辅导员项某(正科级)涉嫌贪污一案移送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实现了案件的无缝对接。

  “这得益于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的《湖北省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我们按照规定,加强了与检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的沟通协作,实现了监委调查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无缝衔接,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西塞山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干部伍巍说。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剥离,由监委行使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为使监委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有效衔接,2月5日,审查调查组依法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双方就调查收集和固定核心证据、取证程序、证据种类、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判,完善了证据和法律文书,确保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为案件的顺利移送奠定了基础。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湖北省纪委监委把提升效能作为深化改革的出发点,把推进改革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作为重中之重加以研究、反复论证,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湖北省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试行)》《湖北省监察机关委托公安机关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等多项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审查、强制措施的适用、审查起诉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案中依法依规、相互配合,有效促进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序对接。通过一系列制度规范,切实为做好监察工作划好“跑道”。

  细化措施运用,确保依法合规

  湖北省市县三级监委挂牌运行以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积极探索监督方法,全面提升监督效能,依法运用12项调查措施,加大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力度。

  4月4日,湖北省监利县粮食局办公室副主任隗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案由该县监委调查结束后,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前,在初步掌握隗某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后,经县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荆州市监委批准,对隗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

  随后,调查组一方面按照既定方案通过谈话和讯问等方式,与留置对象进行接触;另一方面派出外查组对相关证人进行询问,运用查询、调取等措施全面获取有关信息。在隗某交代了赃款去向后,调查组及时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进一步固定证据。

  “每一种调查措施的运用都是以《湖北省监察委员会机关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范为依据,一条条对照已掌握的事实,研究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全面审慎、积极稳妥地使用调查措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案件经得起检验。”监利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调查措施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12项调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严格规范权力行使,促进监委调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湖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此外,该省还配套制定《湖北省纪委监委机关问题线索受理和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对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具体环节进行细化规范。“比如,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如何向其家属和单位送达《留置通知书》;留置期间,如何充分保障留置对象的安全、饮食、休息等合法权益,等等。以此确保流程更加合规、措施更加具体,法治思维贯穿办案始终。”

  加强自我监督,不让利剑蒙尘

  明确履职痕迹化管理,建立分级检查、留底备查、随机抽查机制……这是随州市纪委监委加强内部监督的一系列举措。今年以来,该市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5人,谈话提醒2人;初核问题线索9件,给予诫勉谈话5人,给予党纪处分2人,免职1人。

  “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我监督、自我净化的担子同样很重。”湖北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建立完善审查调查工作制度,细化各项工作流程,本身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防止随意使用审查调查权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该省还研究制定《关于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责任认定与追究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确保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下一步,湖北将继续探索实践,把改革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指导各级纪委监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童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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